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针对固定污染源单位,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我单位可提供服务如下:
·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服务。
·提供可持续跟进排污许可证申领后的管理培训、填写季报或年报。
·指导企业编制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环境信息公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