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 第3号令)、《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8号)、《关于引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2016]111号)、《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勿让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9]41号),企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应依据相应规定开展拆除过程中污染风险点识别、施工区划分和遗留设备、污染物的清理等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将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备案表,报拆除活动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拆除活动结束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技术规定要求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并妥善保存拆除活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相关报告、监测报告和台账等资料,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